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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违纪处罚条例
时间:2015-12-16 16:30:32   来源:四川省南充市第十一中学校   查看:94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 为严格执行《中学生守则》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,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 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,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、纪律处分为辅;教育从严,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。
第三条 学校根据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。
1.违反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影响的;
2.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、外公共秩序的;
3.破坏和危害学校、社会安定的;
4.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;
5.损坏公物、校园花木草坪的;
6.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
第二章  处分种类及运用
第四条  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留校察看、劝其退学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八种。
第五条 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1.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,不做笔记、不参加考试的;
2.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(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)的;
3.在校内使用手机的;
4.提前交卷、考试时在考室内睡觉的;
5.用餐不排队的;
6.损坏公共财产、校园花木或草坪的;
7.经常无故不上体育、微机、美术、音乐课的;
8.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,不做眼保健操、课间操,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;
9.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、停放自行车的;
10.有不尊敬老师、侮辱老师言行的;
11.有留长发(男)、烫发、佩戴首饰、坦胸露背、浓装艳抹、奇装艺服、校内公共场所穿拖鞋的;
12.乱扔果皮纸屑、乱吐口痰、乱倒饭菜、乱倒水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;
13.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、录相室、桌球室、卡拉OK厅、舞厅、网吧的;
14.男女生交往接触过密的;
第六条 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。
1.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;
2.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(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)的;
3.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,考试严重舞弊、带手机进入考室的;
4.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;
5.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、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和后果情节轻微的;
6.因出入“三室、两厅、网吧”而旷课的;
7.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;
8.有赌博或变相赌博、围观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;
9.有抽烟、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;
10.伪造假条、出入证、将假条出入证借与他人使用的;
11.带违禁物品入校(含易燃易爆、刀具、香烟、酒、打火机、淫秽物品)的;
12.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;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;  
第七条 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
1.受记过处分后,无悔改表现再犯的;
2.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;
3.盗窃公私财物,情节较严重的;
4.打架斗殴,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;
5.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;
6.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;
7.组织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;
8.传、抄和阅读淫秽书报、手抄本或收听、收看淫秽录音、录像的;
9.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;
10.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;
11.携带、私藏管制刀具的;
12.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;
13.擅自离校、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;
14.攀爬围墙出入校园;
15.向学生出售香烟的;
16.在寝室点蜡烛、违规使用电器的;
17.顶撞漫骂老师、学校领导及管理人员、强行冲撞门岗的;
18.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;
第八条 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劝其退学处分;
1.受留校察看处分后,无悔改表现,继续再犯的;
2.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,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;
3.故意损坏校园花木、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;
4.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;
5.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(含本人)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;
6.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;
7.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;
8.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;
9.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;
10.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;
11.对检举人,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;
12.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;
13.私自下江、河、堰、塘 洗澡的;
14.擅自离校、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;
15.夜间班主任查寝后翻围墙外出的;
第九条  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,给予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;
1.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,无悔改表现,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;
2.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;
3.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(含本人)打群架,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;
4.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,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;
5.盗窃公私财物,金额较大,影响恶劣,后果严重的;
6.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,被公安机关拘留、罚款的;
7.思想品质极坏,有严重流氓行为的;
8.聚众闹事,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;
9.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;
第三章 调查取证及处分
第十条 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、学工部协助。
第十一条  学工部主持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,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。
第十二条  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,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,并认真填写《学生处分决定书》,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,报学工部,经学校研究后实施。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。
第十三条 学生处分宣布前,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。学工部、保卫科、年级组、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。
第十四条 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半年(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),超过半年学生可以向学工部提出申请撤销处分。
第十五条 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,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,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。
第十六条 学生犯错误后,主动承认错误,检讨深刻,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;盗窃公私财物后,能主动退回赃物款可考虑减轻处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 学生伤害他人身体,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,责任人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及其他相关费用。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协商。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,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,由其监护人支付,学生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。
第十八条 违纪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学校的评优评先;除受纪律处分外一律要参加学校组织的行为习惯养成提高班,还可并处不再享受学校的学费优惠。
第十九条 学生违纪严重,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参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必要处理。
第二十条 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,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。
学工部为本条例执行机构,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。

编辑:南充市第十一中学